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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保护与就业保障立法的几个问题研究2004年12月3日,经过三次审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七届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国首部以地方立法形式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法规。从近两年施行的情况来看,效果不错,不但深受广大女职工的欢迎,而且为企业界和执法部门普遍遵守。本文仅就《条例》制定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在国家立法时引起重视。
一、女职工特殊保护与就业保障的关系
除对男女劳动者都必须实行的共同的劳动保护之外,针对女性职工的生理机能和身体结构特点,以及生育、哺育、教育子女的需要和各种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身体健康的特殊影响,采取特殊的安全与健康保护措施,其必要性和正当性己是社会共识。但是,这种特殊保护是需要支付成本的,保护的标准越高,范围越广,需要支付的成本就越多。当这种需要额外支付的成本只能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时,必然会影响其对所聘用劳动者的性别选择,即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下,尽可能少用甚至不用需要特殊保护的女性劳动者。站在企业的角度,这种选择是无可厚非的。企业是一个营利性组织,追逐利润的天性必然驱使其最大限度降低成本,对此谁也无法指责。问题在于,在普通劳动力供远大于求的严峻形势下,企业的这种选择必将使广大女职工,尤其是那些需要予以特殊劳动保护的普通女职工就业更加困难。因此,在立法时,不少同志主张,为了保障女性劳动者能得到充分就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只能低标准。这种主张的出发点不能说不对,但起码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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