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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判决率低的原因分析
据统计,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我院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7件18人,移送其它部门办理2件2人,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15件16人,已作出有罪判决5人,有罪判决率不到立案数的28%。其中,实刑判决的2人(管制),占有罪判决人数的40%,占立案总数的11.1%。从统计数字中不难看出,提起公诉后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已作有罪判决率较低。
一、渎职侵权案件判决率低的主要原因
(一)急于成案,追求办案数量而忽视了案件质量,是造成渎职侵权案件判决率低的因素之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与反贪污贿赂案件相比较,更不易被人们所了解、熟知,其案件线索发现难,查处更难。所以,有的办案人员抓住一个线索,就不想放手,即使证据不很扎实,仍报有一丝幻想,先立案再说,再进一步获取证据也不迟,无形中就形成了凑案子,而降低了案件质量,更谈不上诉得出,判得了。
(二)对固定、获取证据的认识不到位,是案件质量不高、判决率低的主要原因。一些办案人员存在案件只要立了,就能诉得出的错误思想,在办案时效、案件效果上,就没有了更高的要求,以至延误了固定、获取证据的最佳时机。还有的是只站在立得住的角度来考虑案件,而没有站在起诉和出庭公诉的位置来考虑案件,从而影响了案件质量。鉴于对此类犯罪案件危害程度认识较轻,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均为取保候审,这也不利于固定、核查案件。还有的是在办理案件中,由于侦查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对案件的适用法律、证据固定的出发点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往往会出现工作分歧,导致有些案件虽然最后起诉到法院,却不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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