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林区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调查报告

投稿人:1978… 发布时间:2006/2/21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592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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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区检察体制的历史沿革与现状(一)林区检察体制的历史沿革(以黑龙江省为例)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是我国最大的重点国有林区和森林工业基地,国有林业用地面积2076万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550万公顷,占全国国有林区森林总面积的26.6%,约为全省面积的三分之一;国有林区森林总蓄积15.4亿立方米,占全国国有林区总蓄积的20.5%。林业局绝大部分地处深山老林,并按山脉走向和森林资源分布来划分界线,施业区大都远离人口聚居地,交通不便。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1980年12月,国家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纽织机构的通知》。为便于人民群众诉讼,1982年8月,经国家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批准、黑龙江省委同意,1982年9月28日,黑龙江省人大第17次常委会议做出了《关于在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根据上述规定,黑龙江国有林区两级检察机关于1982年底开始组建,成立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牡丹江林区检察分院、松花江林区检察分院、合江林区检察分院,设在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业管理局,其中牡丹江林区检察分院管辖10个基层林区院;松花江林区检察分院管辖9个基层林区院;合江林区检察分院管辖4个基层林区院,共23个林区基层检察院,隶属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实行黑龙江省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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