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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中将轻伤害案件列入自诉案件范围,其本意是在公权力救济的同时,增加了私权力救济的渠道。然而在执行中,公安机关往往要求被害人到法院自诉,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如何妥善处理侵犯人身权的轻伤害案件,是保障人身权,维护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课题,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轻伤害案件自诉与否应是被害人的自由选择。
一、轻伤害案是否自诉应是当事人的自愿选择
依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中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规定》表明: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起诉或控告,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均应依法受理,这表明自诉或控告都是合法的,是由当事人选择的,不能由执法机关随意左右当事人的意见。公安机关更不能以轻伤害案件自诉为由而不履行法定职责。
二、轻伤害案的受害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均可自行和解而终结诉讼程序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规定》,法律已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因此是否追安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应成为受害人自由处分的权利。当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受害人要求和解达成协议或放弃权利的,公安机关可依法终结案件侦查程序。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受害人要求和解或放弃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可依法终止审查程序,人民法院在案件判决前,受害人要求和解或放弃权利的,人民法院可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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