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案件线索查办
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线索查办工作,提高查办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依据《xxx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关于查办案件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x纪办发【2007】28号),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查办工作程序,是指案件线索查办各个环节的先后顺序及具体方法与步骤。
第三条案件线索查办必须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办案程序,保证工作有序进行。第四条案件线索查办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方针。
第二章案件线索受理
第五条信访室将信访举报、上级机关转办件、同级主要领导交办件等案件线索,填写《信访案件审批单》后,经主管领导签阅意见、主要领导批示,转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登记编号,建立台账,留存案件线索复印件,将原件在2个工作日内按领导批示要求转各承办单位和部门办理。
第三章初步核实
第六条初步核实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七条案件线索经初步核实后,由承办单位或部门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参与核实人员应在初核报告上签名。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委局机关、各派驻纪工委监察分局初核了结的案件线索,要按照《办案工作相关制度汇编》中《查否信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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