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表现方式

投稿人:1978… 发布时间:2006/2/21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23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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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作为人类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一个正确理念和价值观的引领下,使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和实现,都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得以完善的运作。现以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为参照,探讨宪法关于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表现方式问题。

一、概括式的立法方式

以概括限制的方式来规定公民基本权利问题,我国宪法也采用了这样的立法体例。在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里有几点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首先,新中国成立后曾颁布了四部宪法和一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但只有现行宪法(即82年宪法)做了如此规定,这表明当时的修宪者为了宪法的科学性,力图借鉴外国立宪的合理模式;其次,修宪者结合中国的国情,表达了一种集体主义优位的诉求,“公共福祉”在我国宪法中明确概括为“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再次,概括保留的立法方式,意在表征宪法对所有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视同仁之保护,但却可能忽略了具体公民基本权利的本质或形式差异。

二、区分式的立法方式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之规定除了集中体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以外,另外在第一章总纲的若干条款中也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宪法依据不同目的和各种具体基本权利的不同性质,做了区分式的限制规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

1.专门性法律限制。这里的法律有特定的指涉,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通过的规范性文件。采行法律专门限制的方式,有多个条款。比如宪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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