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企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社依据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加强对控股企业的管理,依法保障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企业是指本社以独资、控股等方式成立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本社成立控股企业,需经过充分市场调研,按照集体重大事项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通过后,依据相关程序注册登记。
第四条 本社控股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接受政府及本社的监督。
第五条 本社控股企业应制订企业章程,经本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本社对控股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聘管理人员等权利,必要时可派人参与经营活动、财务活动。
第七条 本社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为本社理事长。控股企业应建立业务执行机构,相关岗位设置、薪酬标准、绩效考核办法,应经本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条 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可到控股企业兼职,但不得领取报酬。
第九条 本社控股企业财务可委托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代账公司代管,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记账核算。
第十条 本社控股企业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坐收坐支,严禁乱发补助、福利、奖金。严格控制直接经营项目费用,降低生产服务成本,提高收益水平。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减少人员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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