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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关于明确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范围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法》等有关规定,为便于企业把握和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更好的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利益,现就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范围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报告范围
(一)需报企业主管(监)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的事项(11项)。
1.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解散以及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投资设立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
2.企业产(股)权转让、无偿化转。
3.企业重组、改制、兼并和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4.企业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并购、合资、对外投资活动。
5.企业购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重要设备
6.企业开发国有土地。
7.企业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的企业、单位提供担保和抵押。
8.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处置。
9.对企业财政性资金的补贴。
10.企业负责人薪酬变动及企业工资总额政策调整情况。
(二)需向企业主管(监)部门报告或审核的事项(9项)
1.审核企业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向系统以外的其他企业出借资金。
2.审核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财务预决算方。
3.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的工作报告,及对会计师事务聘用、解聘作出的决议报告。
4.企业改变主营业务的(含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上),需报主管(监)部门审核。
5.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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