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制度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22/12/2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195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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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制度

为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培养复合型人才、专家型人才的法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轮岗交流的范围和对象    

轮岗交流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工作人员,综合部门的人员也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轮岗交流。    

二、轮岗交流的方法    

(一)在同一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工作满5年以上的法官、在派出法庭工作5年以上,可以进行轮岗。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轮岗交流可因工作需求适当进行,但每年轮岗交流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执行部门业务人员每年须有2名人员进行轮岗。    

(二)在同一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书记员和综合部门从事行政工作的法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进行轮岗交流。    

(三)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如司法警察、财会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原则上不进行轮岗交流。    

(四)综合部门的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确需轮岗交流的,可适当在综合部门之间进行轮岗交流。    

(五)在新增工作岗位或撤岗、法官和其他人员受到违法违纪处分等特殊情形下,根据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轮岗交流的年限可适当延长和缩短,但一般不低于1年。对于不胜任本职工作或不宜在原工作岗位继续任职的人员,应缩短轮岗交流的年限。对于工作连续性要求强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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