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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机关运行流程再造协办部门间协调事项办理制度
为提高部门间协调事项的办理效率,根据《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高层次人才全周期服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等6个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部门间协调事项是指其他部门到我局请求办理或需要我局共同办理的事项,包括会签文件等。
二、部门间协调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受理,受理后直接送该事项的分管领导审阅、办理。
三、部门间协调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一般书面回复。
四、部门间协调事项涉及本局多个分管领导的,由办公室确定负责协调办理的分管领导。负责协调办理的分管领导可直接提出办理意见或召集有关科室负责人会议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五、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或法律法规政策虽无明确规定,但所提意见不与现行规定和群众利益相抵触的,负责协调办理的分管领导,可直接决定办理意见。
其他办理意见,由分管领导送局主要负责人或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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