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的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工作建议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9/6/4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20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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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的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工作建议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非本人主要责任”作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重要条件。实践中,此类工伤案件的认定通常有赖于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但对于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工伤,目前尚无明确的法规规定,在工作实践中各方也存在着认识分歧。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现就该类情形工伤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问题由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除本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外,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此可知,交通事故责任书对于责任的认定和划分、对于工伤认定具有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因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重要证据。  

但实践中,并非每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都能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比如事发路段无监控、无直接目击证人、当事人未及时报警、无肇事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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