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职工宿舍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各宿舍区的管理,为职工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有序”的居住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宿舍区物业包括省局所属的职工宿舍区内房屋、构筑物及公共设备、设施、场地的养护、维护管理,以及对宿舍区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全保卫的管理。
第二条各宿舍区消防设施、水电设备、化粪池、排污管道、路灯、地面、楼顶面、停车场、庭院绿化、环境卫生等房屋外部设施以及楼道(梯)公共部分的维修养护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第三条住户内各种门窗、防盗设施、大小便池、洗澡洗手池、水龙头、灯炮灯管、电开关、内墙等房屋内部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住户自行负责。
第四条宿舍区院落、楼顶、楼梯等属于公共所有,严禁个人占用。
第五条各宿舍区空置公共房源,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房屋出租租金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管理。个人产权房屋需对外出租的,出租人应按规定办理出租手续,并将承租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告知机关服务中心,以便于管理。
第六条各住户不得利用公共院落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禁止利用房屋及宿舍大院进行传销、赌博、吸毒等任何违法活动。
第七条严禁住户在室内和阳台存放楼板难以承受的重载物品,严禁重敲、重砸楼板等危害建筑安全的行为,严禁将住户作为作坊使用。
第八条各住户需进行房屋装修的,应报机关服务中心备案。装修住房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严禁住户擅自改变房子主体结构,严禁住户加大荷载进行装饰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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