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在编在岗
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
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有关规定精神,经xx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享受年休假的政策规定
(一)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
(二)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年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调入(借调)人员和安置的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在机关实际工作不满6个月的,当年不安排年休假。调入(借调)人员虽在机关实际工作满6个月,但已在原单位享受年休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
(四)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在见习期内不享受年休假,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年休假。
(五)被有关机关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年休假。
(六)年度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七)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八)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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