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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操作规程
为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管理及实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报批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前,提交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2.达到集中采购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在报请区政府批准之前,应当在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政府。公示内容应当经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符合性审查,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意见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人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意见书面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采购人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及公示情况一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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