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应与治安、刑事处罚对接的建议

投稿人:美丽… 发布时间:2015/9/10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9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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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应与治安、刑事处罚对接  

美丽的丑鱼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泛滥成灾,累禁不止。除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监管不力外,其重要成因在于食品安全问题一般只作经济处罚,且处罚较轻,没有充分运用治安、刑事处罚手段予以惩处,作案人违法犯罪成本太低。此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管理与政法机关脱节,除重大事故外,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食品监管部门一般在系统内处理解决,不与政法机关沟通。而且食品安全鉴定检测费用较高,实行的是谁举报谁付鉴定费的制度,不利于鉴定工作正常开展。  

为此建议:  

1、实行职能部门与政法机关衔联动机制。  

工商局、食品药监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必须与公安、检察、法院建立联动机制。对于确认的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要知会政法部门,并及时移交案件,构成治安处罚行为的案件作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逮捕、起诉、判决。要实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分析形势问题,沟通工作情况,通报查处情况,研究疑难案件,研究处理办法。  

2、设立专项鉴定基金。  

改变“谁举报,谁举证,谁付鉴定费”的民事纠纷(案件)办理模式。建议政府设立专项鉴定基金,解决因经费限制举报的瓶颈问题。  

3、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打击制售有毒食品犯罪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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