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关于加强县级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监督
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农医所,县乡定点医疗机构:
近年来,我县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比较快,民营医疗机构被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增加了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满足了参合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前一段时间,在上级开展民生资金监督检查和县农医中心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少数民营医院存在一些问题,如挂床住院、收费不规范、新农合证上信息登记不全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加强民营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省卫生厅《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和《关于做好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卫农卫字[2013]18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一、严格按要求开展诊疗和补偿工作
1、核实患者身份。不得发生串户现象,不得与患者相勾结骗取国家新农合基金。
2、利用新农合信息系统开展补偿工作。
3、诊疗项目收费及药品价格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执行,每个住院病人必须有病历存档,抗生素等药品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4、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填写好医疗证住院信息;患者结算需由本人或其家属签名或按手印,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代替患者签名或按手印;报销资料上必须留有患者或其家属通讯方式(手机号码或住宅电话号码),否则视为无效补偿资料。
5、患者住院若有部分目录外用药或自费诊疗项目,需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好知情同意书(与住院病历一起存档),不得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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