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庭审方式探讨

投稿人:王耀… 发布时间:2006/7/5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18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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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在全国法院系统一片改革声中,有识之士提出不少改革法院传统审判方式的设想和建议。经过实践,不少人已对辩论式审判方式持认同态度,辩论式审判方式我本人认为在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中有其合理的价值,在行政案件审判中适用将有不利的一面,在行政案件中,当事人的地位不具备先天的平等性。被告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原告是以被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动性及涉及合法性的相关证据完全由被告掌握,因此适用辩论式审判方式将对案件的审查及处理不利,不能只注重形式上的公平,我认为采用纠问的庭审方式,适合我国目前的行政审判实际。采用纠问式审理的必要性首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我国实行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该条明确了行政审判不但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要求人民法院要充分行使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该法第五条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不能仅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而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方位的审查,一些原告没有涉及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就需要法官依职权主动纠问。其次,行政审判的对象属于公共权力的运用,在原、被告之间建立的行政关系,可能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因此,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不能只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满足,还应要求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客观上的合法与公正。其三,如果在行政审判中,推行辩论方式的审判方式,采取当事人主义,由当事人决定案件的判决如果,也有失公平原则。行政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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