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同步录音录像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规范(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全区检察技术部门加强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案部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需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首先填写《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知单》,向技术部门申请。申请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需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技术部门,以便安排人员并调试设备,需要异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需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技术部门,以便技术人员安排工作和准备耗材。
第三条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办案部门的《通知单》后,对其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后,将《通知单》回执交给办案部门,并填写《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进行备案。技术部门批准后,指派技术人员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第四条录制人员在接受录制任务后,应当做好录制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因特殊原因无法录制的,应当及时告知办案部门。
第五条录制的起止时间,录制起止时间的记录应精确到分钟,录制人员应当从讯问工作准备就绪、讯问人员宣布讯问开始时进行录制;以被讯问人核对完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指印结束后停止。
第六条录制人员在录制过程中,应认真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详细记录录制过程及系统运行情况。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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