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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三种。审判实践证明,正确适用保全制度,对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信誉,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就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的相关问题作简要探讨。第一章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能够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一、严格掌握财产保全条件根据事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认为,采取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应分别适用以下条件。诉前保全应适用的条件: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以前提出书面申请;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必须是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具有给付内容;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人民法院应对诉前保全申请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诉前保全裁定,并开始执行。对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在48小时内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诉讼保全应适用的条件:由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书或笔录应当载明当事人请求诉讼保全的理由、标的物或有关财产的种类、规格、数量、价值及所在地;申请的提出应在起诉的同时或起诉以后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已提供了数额相当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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