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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学习资料
2012年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拟于3月15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定》共分五章,二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问责情形,第三章行政问责方式和适用,第四章行政问责程序,第五章附则。现将《规定》的制定特色及主要内容作以解读。 一、《规定》的主要特色 《规定》的主要特色,一是问责对象的范围更广。与2007年的《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相比,《规定》规定的行政问责对象的范围更加广泛,主要考虑到一般工作人员直接面对人民群众,其行为对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的影响,要比领导干部更直接。因此,《规定》除领导干部外,也将一般工作人员纳入到行政问责的范围。二是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无论是问责情形的规定,还是程序规定都更具体,更便于操作。三是重点更突出。《规定》将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作为行政问责的重点,是符合哈尔滨市实际的。 二、行政问责对象范围 确定行政问责对象是实行行政问责的前提和基础。《规定》第二条规定了行政问责对象的范围,包括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中的所有从事公务的所有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是指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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