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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戒勉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管理,及时提醒、帮助和教育干部,增强进取心和责任感,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经研究,决定建立中层干部戒勉谈话制度。
一、戒勉谈话对象
1、列入戒勉谈话对象是:中层干部。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进行戒勉谈话
(1)、聘任(任职)、提任、解聘(免职)、降职(降级)、岗位调整宣布之前。
(2)、定期考核,特别是对新提拔的干部进行跟踪考察后。
(3)、工作中取得较大成绩或受到上级表彰。
(4)、反映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执法执纪机关已经或准备立案查处的除外)。
(5)、因主客观原因造成工作失误。
(6)、除上述原因外,组织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及时进行戒勉谈话。
二、戒勉谈话的要求
1、与干部戒勉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纪委监察管理部门进行谈话;戒勉谈话要结合干部考察等情况,及时肯定成绩,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提出要求和努力方向,热情鼓励他们作出新的成绩。
2、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受理,应采取当面谈话或承询的形式,由干部本人对反映的问题如实向党组织作出回复。
3、纪检监察室要建立干部回复戒勉谈话记录。经办人收到上级转来、所属部门、个人反映中层干部问题的信件,要进行登记。
4、干部要端正思想,自觉接受党组织的帮助、教育和监督。接受谈话或承询的干部应如实向党组织陈述反映问题的事实真相。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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