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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管理规定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制定本院和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管理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分以下四种情形,即:
1、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等自愿离开工作岗位。
2、解聘: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其它原因。
3、开除:严重违反院纪院规或有违法犯罪行为。
4、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3天以上(含3天)。
五、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员工提前三天通知本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本院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本院和员工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一)、工作交接:指离职员工在原工作期间保管及处理的财务、业务资料、印章、证照等。
(二)、事务交接:指离职员工在原工作期间使用的办公用品(耐用性)、器械、工具等。
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本院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或员工向本院支付经济补偿。
(一)、凡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者当月奖金不予支付。
(二)、即辞即走者或其它原因未按正常程序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院即离职者,扣除当月工资,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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