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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印发清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由所在单位、企业统一办理登记参保(含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转制、破产、解散企业的退休人员(代管户)以个人身份办理登记参保,城镇居民(学生)参保人以家庭为单位办理登记参保。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缴费时间为每年的4月至6月,城镇职工、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费。第四条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员参加普通门诊的参保人员的名册由民政、残联部门每年4月份报送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从欠费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当年的6月30日前没有缴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费的,从当年的7月1日起停止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第七条新迁入或新出生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按一年的缴费标准缴费,办理入户手续后三个月内参保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第八条参保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必须同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不得单独参加普通门诊统筹。第九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的参保人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自行选定社保部门定点的普通门诊医疗机构。参保人选定门诊实行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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