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0/6/7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17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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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高效办事、优质服务,从而创优服务发展环境。根据县《执行力建设实施意见》和《优化服务年活动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发展中心实际,特制订本处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

县发展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二、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的界定

(一)乱作为。凡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徇私枉法、胡乱作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乱作为,应当追究其责任。1.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2.继续引用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已废止或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及其依据乱收费的;3.违反浙江省人民政府“四条禁令”,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的;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的乱作为行为。

(二)不作为。凡工作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作为,应当追究其责任。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正常公务,不履行首问责任人的职责;2.对属于行政职权范围、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事项,或按要求补齐材料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受理;3.对不属于本单位窗口职责范围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4.对来文、来电、来函,不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5.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丢失、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6.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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