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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处分(处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队伍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行业风气,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推动创建文明机关活动的深入开展,努力提升本局质监系统的文明程序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为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质量技术监督党风廉政行风建设守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其他性质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指工作人员违反法制统一原则,在行政审批、行政监督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处罚和执行强制措施、工作作风、办事效率等方面,违反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对本县经济发展和质监部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各种行为。
第四条对在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工作人员,应依法查明事实,视情进行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处理)。党员违反党纪及有关规定的,视情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五条工作人员违反法制统一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执行,限期执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待岗处理。
(一)继续或变相使用已经宣布废止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二)违背国家和省、市文件精神,擅自出台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制订、印发行政措施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条工作人员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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