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抽资形式的查处的经验、技巧和要点

投稿人:zhub… 发布时间:2009/11/27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501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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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抽资形式的查处  

随着近几年工商部门对抽逃注册资本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的加大,许多公司为了逃避工商部门监管,开始采用以提取现金和股东或虚构的人物借款这一形式来抽逃出资,由于现金结算方式资金流向不易被掌握,查处十分不易,如何破解这一困局已成为执法人员的当务之急。本文结合笔者查办此类案件40余件的经验,来阐述一下查处的经验、技巧和要点。  

一、现金抽资案件难于查处的原因  

1.结算方式难于掌握  

银行结算方式有七种,其中通常的结算方式为转帐结算方式和现金结算方式。转帐结算方式是通过转帐核算往来款项,由于这类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转帐划入对方收款人的帐户,根据掌握的线索,执法人员很容易追查到收款单位,查获抽资案件。现金结算方式则不同,现金支票分为票据联和存根联。留在银行支取时的票据联的收款人肯定是实际提取人,但企业在做帐时,在留存的现金支票存根中收款人一栏可以填写虚构的人物往往是公司会计、出纳或公司股东,来掩盖其真正的收款人,而我们到银行取证十分困难。所以导致公司提取现金以后,其资金走向无法掌握,执法人员很难查明出借人或注册资金的真正用途。  

2.注册资金用途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完善  

(1)我国相关公司规定,股东的出资一旦在公司成立以后便转化为公司资产,公司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处分权,也就是说,它可以借款给自己公司的股东或他人。  

(2)我国法律法规对借款的归还期限、用途并没有具体规定。  

(3)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明确指出:对于股东借款,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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