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反馈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服务质量监督,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系与沟通,特制订本制度。
一、律师服务质量反馈制度与收结案审批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共同组成律师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二、律师服务质量反馈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一案一卡,办理委托手续时交给当事人,结案时由专人负责回收。
2、顾问单位回访。法律顾问单位合同期内,律师每月回访;合同期满时,本所负责人走访并征求意见。
三、办案过程中,公检法等部门有书面口头建议或意见书的,由主任办公会决定成立工作小组,经调查或调查处理后回复有关部门。
四、当事人投诉的,由分管业务的副主任接待。承办律师应当做出办案过程的书面报告,并可以提出申辩。
分管业务的副主任认为已调查清楚的投诉,应当提出自己的具体意见向主任或主任办公会汇报,由主任或主任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主任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承办律师必须执行。
五、当事人向本所以外的其他部门投诉的,调查处理程序按本制度第四条执行,处理结果应当上报有关部门。
六、承办律师不服投诉处理决定,承办律师及本所可以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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