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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389条第一款规定: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按照此条款规定,若行贿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就不构成行贿罪了。由此可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也是认定行贿罪的关键。多年来,对于“不正当利益”的内涵曾是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不断争论的问题,直到1999年3月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高”《通知》)才初步统一了认识。本文中笔者将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谈一下自己的初浅认识。
一、违反有关规定中“规定”的范围
“两高”《通知》第二条对“谋取不正当利益”所下的定义,“不正当利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①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即“非法利益”;②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因此,可以将“不正当利益”的违规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违法,包括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另一类是违反国家政策,那么在实践中如遇到违反下列法规、政策,能否作为认定“不正当利益”的依据呢?
1.首先是违反地方性法规能否作为依据,大家都知道,地方性法规是我国立法体系的一部分,根据宪法及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所在地的市、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民族自治地方都有一定的地方立法权,而其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所以违反地方性法规可作为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据。
2.违反地方性政策或单位的规章制度能否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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