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贿犯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07/6/30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881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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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由于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社会转型时期加之各种法律法规规定不尽完善,不尽合理,致使各种违法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尤其以钱权交易为甚。但是笔者发现在查处的各种行贿和受贿犯罪中行贿行为很难被查处。笔者认为这与刑法中规定的行贿罪中的附加条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有关。因此本文就此开展论述,在文中从两个方面详细的阐述了作为行贿罪中的附加条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设置不合理。提出只要是谋取利益不管“正当”或“不正当”均应定性为犯罪,之中的两个方面分别是:一、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入手说明“为谋取正当利益”进行行贿也为犯罪,同时提出“为谋取正当利益”行贿也有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从现行刑法的行贿罪打击不力,取证难,查案难,入手指出当前刑法的行贿罪的附加条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设置不合理性。最后,综上所述充分论述将“为谋取正当利益”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均定性犯罪的可行性。提出建议,对我国的行贿罪作出立法构想即做出如下定义: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对于行贿罪的法定刑法,笔者赞同倾向于轻罚论。

关键词:本质特征实践可行性构想

由于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的社会转型时期,加之各种法律法规规定不尽完善,不尽合理,致使各种违法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尤其以钱权交易为甚,损害了政府的威信,动摇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当然,这里面有国家工作人员意志薄弱、理想信念动摇、经不住金钱的诱惑的原因,但行为人有恃无恐大肆进行行贿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近几年来,行为人行贿数额从几千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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