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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中心校产管理制度(修订稿) 为了加强学校各类财产的管理力度,提高校产的使用率、完好率。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赔偿,明确管理责任,特对原(校产管理制度)重新修订,并于公布之日起执行。 1、学校财产由总务处统一负责管理。学区、班级、寝室、办公室及各类仓库、实验室、工场、会议室等固定财产由总务处统一负责调动或出借。个人不得随意移动、外借、转让,或调动。 2、学区、班级(寝室)、办公室、库房、工场等房屋财产需使用,须经校长或主管校长审批,在总务处办理财产管理责任书,签定协议后,方能领取钥匙将该用房移交责任人实施管理使用。未经批准无签定管理责任书,均视为私自挪用,总务处发现将予以收回并追究其管理责任。 3、临时需使用学校教室、办公室及空关房屋,审批手续同上,领取钥匙后使用人即需负责管理,直至使用完毕,经验收后归还总务处。 4、学校放假期间的各类维修,须进入教室、寝室、办公室、工场、机房必须报请总务处。办理好承诺协议书,与施工合同一起备案。如造成房屋财产物品损坏由施工维修单位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5、各类公共财产损坏,由管理责任人或生活委员、寝室长负责报修,由管理责任人填写损坏物品认定单,如需赔偿则经赔偿人签字认可后,将赔偿认定单报总务处校产组登记入册。总务处凭此单安排实施维修,并通知各学区落实赔偿,办理财务室交纳赔偿款事宜。 6、公物财产损坏,或故意损坏公物财产,经查实后,发现无人管理、不赔、不报、丢弃、偷换等行为,将对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而对爱护公物或向破坏公物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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