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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保密工作细则第一百六十条为保守学校秘密,维护学校发展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学校秘密的义务。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漏学校秘密,更不准出卖学校的秘密。
第一百六十三条学校秘密是关系学校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
学校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学校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教学方法及新开发教学模式、软件、设备;
4)发展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经营方式;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贸易渠道;
6)学校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银行帐户帐号;
7)其他总经理或管理层确定应当保守的学校秘密事项。第一百六十四条属于学校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
第一百六十五条学校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
第一百六十六条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第一百六十七条记载有学校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接触学校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学校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刺探学校秘密。
第一百六十九条对保守学校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学校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第一百七十条办公室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也不能随便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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