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

投稿人:1978… 发布时间:2006/2/21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34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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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陪审制度美国是至今仍同时实行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大陪审团的职能是审查案件是否必须提出起诉,即负责审查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能是参与案件审理,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做出裁断。大陪审团一般由23人组成,小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大陪审团的活动是秘密的,小陪审团的活动在法庭上是公开的,大陪审团作出决定要求过半数即可,小陪审团作出决定通常要求一致同意。大陪审团在任期内可以审查若干起案件,小陪审团则是一案一组团。(一)大陪审团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和公诉书,不得以死罪或其他重罪受审。”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大陪审团的成员应不少于16人,也不应多于23人。”陪审团一般由没有固定职业但有代表性的退休人员担任。大陪审团由法庭召集,对检察官提交的公诉书草案展开调查,讯问嫌疑人、证人,调查有关的书证和物证,然后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大陪审团过半数成员认为检察官列举的情况同自己所调查的情况足以构成控告嫌疑人犯有某罪,大陪审团就批准起诉书,并发给承办的法院;如果大陪审团认为控告的证据不足,就宣告起诉书不成立,释放在押的嫌疑人;如果大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以构成按重罪起诉,但能证明嫌疑人犯有轻罪或轻微罪行,则指令检察员以告发书形式向主管法院起诉。(二)小陪审团美国小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少数则规定由6人组成即可。美国法律规定,不满18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美国在刑事诉讼中实行言词审理原则),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任陪审员。为保证由公正的陪审团进行审判,诉讼双方有权对陪审员申请回避。回避分无因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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