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制约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探因

投稿人:1978… 发布时间:2006/2/21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8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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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自开展以来,经历了十几年的摸索日趋完善,但其相关制度仍就限制了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  一、民事行政检察申诉案件的日趋减少的案源,造成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的短缺。究其主要原因:一是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审理时间长、环节繁琐,使一部分当事人对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失去了耐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基层检察院仅赋予了一审案件提请抗诉的权利,一审案件经过基层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还须报请上级院审查后方可决定是否抗诉,程序复杂,耗时漫长,一件案件少则半年,多则一年,方可推动法院的再审程序,导致了申诉人对检察机关失去了耐心。二是法院系统内部制定了相关的案件质量改革措施,从客观上减少了案件的来源,许多法院加大了对法官道德修养,业务素质的培养力度,并将案件质量与考核、个人职务升迁、奖金福利挂钩,提高了法院的案件审判质量,避免了错案的发生,从而减少了民事行政检察申诉的案源。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仅对法院判决、裁定错误规定检察机关有抗诉权,但是,抗诉再审后,法院是否改判则缺少相对的监督制约力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存在改判难、改判率低的问题,这些现象也极大的损害了检察机关民行抗诉的威信,致使申诉人错误的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不能制约人民法院,从而对检察机关失去了信心。  二、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改判率低,导致检察监督效果不好。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存在与法院的认识分歧,难以统一认识,造成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常常被法院维持原判,不予改判的结果,给申诉人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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