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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确立,可以追溯到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参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确立,强化了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行为的法律制裁,符合民事法律原则中的公平原则,使无过错方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也使过错方的赔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正确理解和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对制度科学、民主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十分得重要意义。一、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定义及适用条件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是指因在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同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而遭受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时,该受害方可以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的制度。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确立的目的就是对无过错方的损害予以救济,对不法行为人予以制裁,加大不法行为离婚的成本,从而保障双方自觉履行相互忠诚相扶助等义务。
笔者认为,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关于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理论,即主观过错理论和客观过错理论。主观过错理论认为,过错是指行为人具有的一种应受非难(谴责)的心理状态,是由行为人内心意志决定的。故意或过失是行为人文秘热线网-http://www.wenmi.org基本过错方式,但在行为人实施侵权时,由于不同的行为人的内在的心理过程对其行为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不一样,这就决定了处理后果的方式是有区别的。过错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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