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投稿人:杨柳… 发布时间:2006/5/12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18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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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如下规定:

1、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总务科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车辆使用、停放、维修、油料采购、发放、结算、司驾人员的交通法规教育培训及证件、各种费用办理的管理职能。

3、车管员对汽车使用实行统一调度,车辆调度人员要积极配合分管院长加强对车辆的使用、停放、维修等事项的管理,及时了解所管车辆的动向,建立相关台帐,实行不定期检查。

4、车辆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所管车辆的性能及其用途,未经请示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120”值班车辆用途。确因工作需要改变车辆用途的,由总务科书面向分管院长请示经同意后方可改变,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其原用途,未经请示,私自改变车辆用途的,发现一次,扣派车人500元,驾驶员300元,累计三次,驾驶员扣发一个季度效益工资。

5、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派车本着“先急后缓、保障重点”的原则

(1)、管理人员必须保证“120”24小时正、付值班车辆的需要,不得有误

(2)、如遇抢险、救灾或突发事件,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参与抢救工作

(3)、市内用车由车辆管理员开出车单,出市用车需管理人员请示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根据行车路线和驾驶员的情况开出派出车单,所有用车必须做好记录,没有派车单不得报销过路费、油费、行补费,无派车单发现一次,责任人和驾驶员均扣50元,驾驶员擅自用车,发现一次扣500元。

6、院、考核办对机动车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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