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半停产企业超龄到龄未能办理退休问题的处理意见

投稿人:杨柳… 发布时间:2006/4/6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192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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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肥公司、冶炼厂、新星公司等停产半停产企业超龄、到龄、未能办理退休问题的处理意见市委、市政府:[本文转载自文秘热线网-http://www.wenmi.org]市国资公司《关于解决停产、半停产企业超龄、到龄不能办理退休问题的请示》中,提出对已经到龄或超龄未能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共15人(其中化肥公司5人、新星公司4人、冶炼厂6人)“由市人事劳动局、社保局对上述人员核定待遇、办理手续、足额发放;所需养老金由市社保局先行挂账,而后通过强化征缴、实现应收尽收”的意见,我们认为不妥。其理由如下:一、养老金挂账,无政策依据。国家《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河南省、郑州市有关养老保险的文件精神,都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并及时足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没有哪项法规和文件规定,停产半停产企业应缴的养老金可以挂账。因此,养老金挂账一说,没有任何政策依据。若强行挂账,将是违法行为。二、强化征缴,无资金来源。化肥公司、新星公司、冶炼厂早已停产,其土地、厂房、设备也被不同地域不同层次的法院查封,已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对其进行强化征缴,只能是纸上谈兵。鉴于此,我们对上述单位已经到龄未办退休手续人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已经到龄未办退休手续人员的退休手续,可以在社保局审核的基础上由人事劳动局予以审批办理。但鉴于以上人员单位和个人欠费时间较长,个人账户无法记载,退休待遇无法核算,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原来办法暂发生活费。[本文转载自文秘热线网-http://www.wenmi.org]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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