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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键岗位轮换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重要岗位轮岗交流工作,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增强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轮换,是指局党组通过任免、调任、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对本局股级及以下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重点是负责干部人事、财务、出纳、物资采购、出入库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行政审批等事项的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及负责相关业务关键环节的干部。
第三条 干部岗位轮换必须从有利于工作、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角度出发。要坚持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和拟任职务任职条件,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 岗位轮换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 轮岗交流的对象为下列人员:
(一)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科室(单位)负责人原则上要进行岗位轮换。部分岗位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经局党组研究,可适当延长轮岗交流时间;
(二)直接从事人、财、物管理等重要岗位的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原则上需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部分岗位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经局党组研究,可适当延长轮岗交流时间;
(三)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岗位轮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缩短轮岗交流期限:
(一)需要重点培养的;
(二)已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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