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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轮岗交流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廉政建设,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优化队伍结构,激发干警活力,提高办案质效,根据《法官组织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轮岗交流按照“鼓励竞争、推进交流、优化结构、提升素质”的总体思路有序推进,重点安排审判执行岗位干警轮岗交流。
第三条轮岗交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工作优先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轮岗交流的对象及范围:
(一)审判执行岗位干警在同一岗位工作满3年的,应当轮岗交流;任职满5年的,必须轮岗交流;
(二)拟提拔人员,有计划的安排岗位交流;
(三)新招录人员必须进行轮岗交流;
(四)党组认为需要轮岗交流的岗位和对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轮岗交流,或暂缓轮岗交流:
(一)因健康原因不宜轮岗交流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其他不适合轮岗的。
第六条干部交流轮岗严格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的规定执行。具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确定交流轮岗名单。政工科对照上述条件对全院所有岗位进行调查分类,结合工作实际,初步拟定轮岗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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