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重大合同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中心重大合同审核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切实推进法治机关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合同,是指以中心名义签订的标的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合同。
第三条财务股和办公室负责重大合同的综合审核工作,申报股室负责重大合同的事前把关、资料准备与协助审核工作。
第四条凡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在未征得法人同意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五条未经审核的重大合同,不得签字盖章,不得支付合同款项。
第六条申报股室送审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合同审核表;
(二)合同拟定文本;
(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四)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股室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财务股和办公室可要求申报股室补充有关材料。
第七条财务股和办公室根据申报股室提交的送审材料对重大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核,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需经专家论证的重大合同,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必要时可提前介入重大合同签订工作,提供相关法律建议。
第八条合法性审核的内容是: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及权限;
(二)合同签订方式;
(三)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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