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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工作失职追究制度
一、思想政治失职追究制是指越西县食药工商质量局工作人员由于对思想政治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二、适用范围
全局干部职工
二、失职追究的范围
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思想政治工作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对局党组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和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事项、任务,拖延不办或互相扯皮推诿的。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工作作风粗暴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4、思想政治工作中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1、因失职造成危险或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由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分别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
2、党内干部职工因失职造成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件(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3、非党员干部职工犯有失职错误的,参照上述第2款执行。
4、对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到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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