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纪委 区监察委员会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制度

投稿人:1394… 发布时间:2018/11/13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55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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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区监察委员会  

案件审理室审理工作规范制度  

一、案件主审人制度  

(一)为增强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切实履行案件审理工作职能,提高案件质量和审案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察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案件主审人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熟悉审理业务知识及纪检监察条规和法律法规,在案件审理室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能独立开展案件审理工作。  

(三)案件主审人的职责:  

1.案件受理后,原则上三十日内审结,如案情复杂或疑难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对案情简单的案件由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一名主审人进行审理,另确定一名人员协助审理;对疑难复杂案件,由审理部门负责人确定二人以上的审理小组,并指定其中一人为主审人,负责案件的审理;  

2.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对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制作阅卷笔录;  

3.审核案件调查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如发现需要补充证据或材料的,负责与审查组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4.审核审查组认定的错误事实是否清楚,有关人员的责任划分是否准确,被调查人有无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节,听取本人意见,并负责与被调查人进行审理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解释工作,并做好谈话记录;  

5.根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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