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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笔者认为,《决定》确立了我国将建立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变长期以来以侦查为中心、以审前程序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这对现行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及刑事证据规则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意味着法院职能在整个诉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审判具有定纷止争的决定性作用,庭审是检验侦查、批捕、公诉成果并决定诉讼结局的环节,一切诉讼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无论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还是法律适用、定罪量刑都要以法院裁判为最终结论,而法院裁判一经作出,就要自觉维护裁判权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形成以法院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格局,这是由法院审判的最终裁判性质所决定的,这对检察工作特别是公诉工作提出了新挑战。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一)对公诉职能定位的影响——检察工作应当以公诉工作为中心
公诉作为检察机关最原始、最传统的一项职能,一直伴随检察机关的存在而存在。可以说,检察机关从诞生之日起,公诉职能就被确定为检察机关最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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