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依法行政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更好地规范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水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金额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重大案件的范围
(一)拟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
(二)符合《成都市水务局水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的处罚决定;
(三)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认为有必要提请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举行,成员由水政监察大队分管局领导、局纪检组长、相关科室分管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局监察室负责人和具体办案执法人员组成。
第五条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水政监察大队分管局领导负责具体组织事宜。
第六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集体讨论由水政监察大队分管局领导主持,由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相关科室负责人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5、形成《会议纪要》。
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的,以集体意见作为处理依据;讨论意见不一致的,形成书面材料,由局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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