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易程序在行政处罚应用中的思考

投稿人:shui… 发布时间:2016/10/21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14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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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易程序在行政处罚应用中的思考

行政处罚的程序有三种: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但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选用简易处罚程序进行现场处理的时候往往会出现违法现象,其主要表现在: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未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听取意见;未当场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违反规定直接收取罚金;未备案等。本文主要针对这一执法程序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一、导致执法程序缺失的主要原因简易执法程序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执法人员思想作风过硬、执法机关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等。1、执法程序意识淡薄,执法程序缺失。一些执法人员想当然地认为,简易程序就可以“一简到底”,在执法中三步并作两步走,没有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理由等便直接进行处罚,使被处罚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如了解执法人员身份的权利,当面被告知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权利,当面陈述与申辩的权利等被“简易”掉。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即使在适用简易程序时,也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缺失任何一道程序的行政处罚都是违法的。2、官本位思想严重,服务意识差。“官本位”思想表现在错误地认为执法就是管人、执法就是“罚款”的思想上。在行政执法中只重视自己的权利,忽视自己应尽的义务。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机关在简易程序中所承担的主要义务有:向被罚人当面表明身份的义务,查清事实的义务,处罚决定做出前告知被处罚事实、理由、依据、权利的义务,当面听取被处罚人意见的义务,当面交付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等。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权时必须履行这些义务,热衷于权力而忽视义务势必造成执法违法。3、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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