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附条件逮捕案件的效率性、及时性问题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5/8/29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186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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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附条件逮捕案件的效率性、及时性问题

核心提示:附条件逮捕是一种工作机制而非逮捕制度的变通。一般逮捕是原则,附条件逮捕是例外。虽然附条件逮捕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却已是约定俗成的司法实践,成为一项兼顾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检察工作机制。

附条件逮捕是一种工作机制而非逮捕制度的变通。一般逮捕是原则,附条件逮捕是例外。虽然附条件逮捕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却已是约定俗成的司法实践,成为一项兼顾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检察工作机制。为有序推进该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22日颁行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附条件逮捕的适用范围、条件、启动、审查、决定、报备、撤销及配套措施等都有具体翔实的规定,其中,有几个值得特别注意的问题。在此,笔者主要对审阅案卷的效率性、跟踪审查的及时性谈一点浅见。

一、审查阅卷的效率性

快捕快结、快捕快诉源自刑罚适用及时性要求。对拟适用附条件逮捕案件快审快捕,有利于补充查证相关事实,是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自侦案件审查批捕的最长期限为十日(其他案件仍为七日),因附条件逮捕案件均系重大案件,案情复杂,证据庞杂,说理性强,在程序上比一般逮捕案件多了风险评估、听取侦查意见、检察长批准甚至检委会审议等工作程序,承办人真正用于阅卷的时间相当有限,因此,不仅要快速审阅案卷,而且要最有效率地完成。具体来说,“三快”工作法值得尝试:一是快审。与一般案件相比,重大案件阅卷工作量大,需要厘清的问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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