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运用附条件逮捕机制办理案件的几个问题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5/8/29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14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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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运用附条件逮捕机制办理案件的几个问题

附条件逮捕最早出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5月11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的有关文件中,并在2006年8月1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4条中明确作出了规定: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补充收集、核实的证据,并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二)批准逮捕后3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三)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批准逮捕决定。”一、对附条件逮捕机制的理解、认识从上述文件中可以看出,附条件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对现有案卷证据材料合乎逻辑地进行分析、推理和判断后,对于证据有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附加一定的条件暂时予以先行批准逮捕,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所附加的条件得到了满足,就作出正式批准逮捕的决定,反之,附条件批准逮捕的决定将被撤销。实践中,上述文件规定尚有不规范之处,如文件规定附条件的逮捕其中一个条件是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然而在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文书中,补充侦查提纲是检察机关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案件向公安机关发出的文件,两种决定却使用同一种文书,确有不规范严谨之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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