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投稿人:一脉… 发布时间:2015/2/2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28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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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它是对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大突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做法在实践中尚处于“试水”中,但理论界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问题,正讨论的如火如荼,本文拟就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否适格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如可行以及制度构建进行探讨。  

一、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之适格性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却是无可争议的。这既是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的,同时也符合诉讼效率的要求,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1、与其他公权力机关相比,检察机关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提起诉讼的合理性。就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职能与分工来看,检察院是唯一适合的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首先,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行使立法权等抽象权力,一般不涉及具体权力的行使,况且如果允许其参与诉讼,就会出现诉讼一方主体制定作为裁判自己与他人之间纠纷规则的现象,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其次,行政机关虽然是国有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者,但是当前不少公共利益受损是因为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造成的,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因为部门利益的考虑,显然不能成为超然的原告,反而可能成为公益诉讼的被告;再次,司法机关中的法院如果作为原告,既是裁判员的尴尬身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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