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近年来,随着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应用领域的拓展,个人信用报告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已成为商业银行管理个人信贷风险的重要参考依据。与此同时,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管理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也逐渐突出,征信业务中的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信息主体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隐私权、救济权等权益时常受到不同程度侵害。加之征信立法不够完善、《征信业管理条例》配套制度不够完备等问题,对个人信息主体的征信权益保护还存在着诸多不足,阻碍了信息主体征信权益保护的实现,这些问题都亟需加以解决。
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信息主体征信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从目前我国法律层面上看,《民法通则》、金融法规的相关条法中没有明确个人隐私权和其他信息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合同法》、《担保法》等涉及个人信用信息,但法规间衔接不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进行了专门规范,但法律层次较低;《征信管理条例》虽对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作出了相对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但仍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予以完善,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二、个人信用信息收集、使用有待规范。一是个人信用信息收集方面存在:信息收集边界未规范,可能导致信息主体的“征信不公”;信息提供者行为规范缺乏;信息收集时的本人同意权问题:未能有效避免“单方征信”;二是个人信用信息使用方面存在:体现在依据法律规定不经信息主体授权查询其个人信用信息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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