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试论当前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度的完善
———推进检察改革视野下的再思考
摘要: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即检察机关是一个监督者。然而,历史上一直存在一个无法回避的悖论,那就是监督者由谁监督、如何监督的问题
关键词: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检察改革
一、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是强化监督、推进检察改革的
思想前提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理念是思想的精髓,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是一切检察工作的先行条件,没有正确的司法理念,
就无法从检察机关自身开始监督自我、发展自我,无法推进
检察改革的顺利进行。首先,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归根结底是为人民群众服务,为保障人民群众利益而设置的国家机器,在现代社会,任何国家机器都应该以人为本,以民为天,检察机关不是人民群众的对立面,而是站在群众的位置,为人民服务。这就是服务意识。但在实践中有少数人民检察院建立制度、制定规定常常把方便自己执法甚至是自身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这些做法影响了检察机关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与公信力,违背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所以必须得到必要的重视和修正。
其次,树立内部程序意识,破除“惯例”思维。程序意识是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进行自身监督的前提基础。“惯例”思维则是检察机关进行自身监督的“拦路虎”,是进行检察改革的天然阻碍。正常情况是,法的制度并非由于存在着强制的保障才在现实中在经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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