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关于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几条建议
【导读】
……我国原有的医疗纠纷处理模式存在三个薄弱环节和弊端:一是患者于医院双方直接协商解决,容易导致矛盾激化;二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调解,有“部门保护主义”嫌疑,患者及其家属在心理上排斥戒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往往难以得到认同;三是通过司法途径诉讼解决纠纷,存在程序繁、成本高、时间长等弊病,患方不愿选择。为有效解决此问题,目前,石家庄、保定、秦皇岛、xx等4个设区市及隆化县等49个县(市、区)已经成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引入第三方调处医疗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这既是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广大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共同愿望。但是目前,各市区的医疗调解人民委员会的发展程度不一,就其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条建议:一、切实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医疗纠纷专业性强,原有的人民调解组织不能适应化解医疗纠纷的需要。目前,我省医疗纠纷调解组织网络还不健全,化解医疗纠纷缺乏充分的组织保障。建立专业性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是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医疗调解委员会应与卫生、公安、保险等部门联系建立健全有关调解医疗纠纷的组织网络。二、大力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医疗纠纷的解决涉及医学、法学、保险等专业知识,对调解员业务素质、综合素质的要求都很高,应当建立一支长期稳定的高素质调解员队伍,可以通过选聘的方式,把一些具有较强专业知识、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提前离岗或退休医学专家、法官、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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